罗桂华(务农)没有出借540万资金能力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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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3-29 17:4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来自: 中国 来自 中国
举报虚假诉讼
电话号码:18780548332
        我本人谷雨   举报罗光富  罗荣   罗桂华(2020)川0781民初3304号判决  江油法院王昭伟(涉嫌受贿罪已被执行逮捕)  在江油市人民检查院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检查建议   江油市人民法院启动(2020)川0781民特监1号再审程序后 改判罗光富   罗荣   罗桂华540万借款缺乏关健证据  借款事实不成立   !王昭伟得知被改判后利用副院长身份  以权谋私   独自担任独立审判员(按程序应该组成合议庭审理)再审540万借款    明知罗桂华(罗荣二娘务农)没有出借540万资金能力 借款缺乏事实依据   连转账凭证都没有 仅仅委托罗光富转款罗荣540万 在众目睽睽下判决540万借款成立  ! (2020)川0781民初3304号判决,成功的协助罗荣将自己名下房产转移自己二娘罗桂华名下  逃避法院执行  典型以权谋私      充分说明罗光富(罗荣父亲),罗荣 ,罗桂华(罗荣二娘),与王昭伟相互勾结 受利益驱使充当其保护伞”,成功协助罗荣,罗桂华虚假诉讼540万!!!转移财产!!!!
 楼主| 发表于 2024-3-29 18:08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: 中国 来自 中国
罗桂华(罗荣二姨)常年务农,怎么能出借540万”
 楼主| 发表于 2024-3-29 18:09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: 中国 来自 中国
罗桂华(罗荣二姨)常年务农,没有任何出借540万资金能力!
 楼主| 发表于 2024-3-29 18:12 来自手机 来自: 中国 来自 中国
罗荣、罗桂华在(2020)川0781民特监1号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及人民法院已查明以下事实。
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称:1、原审认定罗桂华于罗荣2016年7月22日签订的《民间借款抵押合同》的借款70万元,是罗桂华与罗荣、蒋宁2014年2月12日签订两份《借款合同》涉及的540万元借款中未归还的借款,缺乏具有关联性和真实性的证据予以证明;2、有新的证据,足以推翻原裁定:经调取罗光富和罗荣2013年至2016年10月的银行交易明细,显示二人间有多次银行往来转款,罗光富向罗荣转款共计1511.41万元,罗荣向罗光富转款共计1658.3912万元,当事人主张的借款(罗光富向罗荣两笔转款240万元和300万元)只是罗光富与罗荣多次银行往来转款其中的两笔!!以此证明罗桂华委托罗光富向罗荣支付540万元借款,系证据不足!!
 楼主| 发表于 2024-3-29 18:12 来自手机 来自: 中国 来自 中国
罗荣、罗桂华在(2020)川0781民特监1号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及人民法院已查明以下事实。
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称:1、原审认定罗桂华于罗荣2016年7月22日签订的《民间借款抵押合同》的借款70万元,是罗桂华与罗荣、蒋宁2014年2月12日签订两份《借款合同》涉及的540万元借款中未归还的借款,缺乏具有关联性和真实性的证据予以证明;2、有新的证据,足以推翻原裁定:经调取罗光富和罗荣2013年至2016年10月的银行交易明细,显示二人间有多次银行往来转款,罗光富向罗荣转款共计1511.41万元,罗荣向罗光富转款共计1658.3912万元,当事人主张的借款(罗光富向罗荣两笔转款240万元和300万元)只是罗光富与罗荣多次银行往来转款其中的两笔!!以此证明罗桂华委托罗光富向罗荣支付540万元借款,系证据不足!
 楼主| 发表于 2024-3-29 18:12 来自手机 来自: 中国 来自 中国
罗荣、罗桂华在(2020)川0781民特监1号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及人民法院已查明以下事实。
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称:1、原审认定罗桂华于罗荣2016年7月22日签订的《民间借款抵押合同》的借款70万元,是罗桂华与罗荣、蒋宁2014年2月12日签订两份《借款合同》涉及的540万元借款中未归还的借款,缺乏具有关联性和真实性的证据予以证明;2、有新的证据,足以推翻原裁定:经调取罗光富和罗荣2013年至2016年10月的银行交易明细,显示二人间有多次银行往来转款,罗光富向罗荣转款共计1511.41万元,罗荣向罗光富转款共计1658.3912万元,当事人主张的借款(罗光富向罗荣两笔转款240万元和300万元)只是罗光富与罗荣多次银行往来转款其中的两笔!!以此证明罗桂华委托罗光富向罗荣支付540万元借款,系证据不足!”
 楼主| 发表于 2024-3-29 18:13 来自手机 来自: 中国 来自 中国
罗荣、罗桂华在(2020)川0781民特监1号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及人民法院已查明以下事实。
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称:1、原审认定罗桂华于罗荣2016年7月22日签订的《民间借款抵押合同》的借款70万元,是罗桂华与罗荣、蒋宁2014年2月12日签订两份《借款合同》涉及的540万元借款中未归还的借款,缺乏具有关联性和真实性的证据予以证明;2、有新的证据,足以推翻原裁定:经调取罗光富和罗荣2013年至2016年10月的银行交易明细,显示二人间有多次银行往来转款,罗光富向罗荣转款共计1511.41万元,罗荣向罗光富转款共计1658.3912万元,当事人主张的借款(罗光富向罗荣两笔转款240万元和300万元)只是罗光富与罗荣多次银行往来转款其中的两笔!!以此证明罗桂华委托罗光富向罗荣支付540万元借款,系证据不足!!!
 楼主| 发表于 2024-3-29 18:13 来自手机 来自: 中国 来自 中国
罗荣、罗桂华在(2020)川0781民特监1号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及人民法院已查明以下事实。
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称:1、原审认定罗桂华于罗荣2016年7月22日签订的《民间借款抵押合同》的借款70万元,是罗桂华与罗荣、蒋宁2014年2月12日签订两份《借款合同》涉及的540万元借款中未归还的借款,缺乏具有关联性和真实性的证据予以证明;2、有新的证据,足以推翻原裁定:经调取罗光富和罗荣2013年至2016年10月的银行交易明细,显示二人间有多次银行往来转款,罗光富向罗荣转款共计1511.41万元,罗荣向罗光富转款共计1658.3912万元,当事人主张的借款(罗光富向罗荣两笔转款240万元和300万元)只是罗光富与罗荣多次银行往来转款其中的两笔!!以此证明罗桂华委托罗光富向罗荣支付540万元借款,系证据不足!’
 楼主| 发表于 2024-3-29 18:13 来自手机 来自: 中国 来自 中国
罗荣、罗桂华在(2020)川0781民特监1号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及人民法院已查明以下事实。
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称:1、原审认定罗桂华于罗荣2016年7月22日签订的《民间借款抵押合同》的借款70万元,是罗桂华与罗荣、蒋宁2014年2月12日签订两份《借款合同》涉及的540万元借款中未归还的借款,缺乏具有关联性和真实性的证据予以证明;2、有新的证据,足以推翻原裁定:经调取罗光富和罗荣2013年至2016年10月的银行交易明细,显示二人间有多次银行往来转款,罗光富向罗荣转款共计1511.41万元,罗荣向罗光富转款共计1658.3912万元,当事人主张的借款(罗光富向罗荣两笔转款240万元和300万元)只是罗光富与罗荣多次银行往来转款其中的两笔!!以此证明罗桂华委托罗光富向罗荣支付540万元借款,系证据不足!!
 楼主| 发表于 2024-3-29 18:14 来自手机 来自: 中国 来自 中国
dreamjgjtp 发表于 2024-03-29 18:08
罗桂华(罗荣二姨)常年务农,怎么能出借540万”

罗荣、罗桂华在(2020)川0781民特监1号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及人民法院已查明以下事实。
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称:1、原审认定罗桂华于罗荣2016年7月22日签订的《民间借款抵押合同》的借款70万元,是罗桂华与罗荣、蒋宁2014年2月12日签订两份《借款合同》涉及的540万元借款中未归还的借款,缺乏具有关联性和真实性的证据予以证明;2、有新的证据,足以推翻原裁定:经调取罗光富和罗荣2013年至2016年10月的银行交易明细,显示二人间有多次银行往来转款,罗光富向罗荣转款共计1511.41万元,罗荣向罗光富转款共计1658.3912万元,当事人主张的借款(罗光富向罗荣两笔转款240万元和300万元)只是罗光富与罗荣多次银行往来转款其中的两笔!!以此证明罗桂华委托罗光富向罗荣支付540万元借款,系证据不足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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